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貴校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,應依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,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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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導處 / 張貼者
輔導主任
張貼日期: 2026-01-16 17:10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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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依據本府115年1月7日府授衛醫字第1140532974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
按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略以,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,供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長期照顧服務人員、學校人員、警察人員、消防人員、矯正機關人員、村(里)長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,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,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。次按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,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,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。基此,請貴校周知相關業務人員,於執行業(勤)務時,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,均應依法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(網址:https://sps.mohw.gov.tw/Account/IndexInform)進行通報作業,俾強化自殺防治綜效。倘就本法所定自殺行為情事之具體態樣及通報作業程有任何疑義,請逕洽本縣衛生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