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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請協助宣導「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人籍合 一原則」,並正確戶籍資料,請查照。

類別:教導處 張貼者:教務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5-11-11 09:33:05 點閱: 213 (1082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個 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 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同法 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 為撤銷之登記。」同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 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 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 元以下罰鍰。」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 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
二、 為正確戶籍資料,檢附「人籍合一禁止虛報遷徙」海報電子 檔1份,請惠予協助張貼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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